2022年会计初级 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发布时间:2022-01-06 13:15:32 点击次数:
2022年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第一章变化
框架:本章顺序没有调整
删除:原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整节内容
新增:法律主体的分类
修改: 1.法的形式和分类修改为法的分类和渊源
2.补充并完善了行政处罚具体种类的表述
第二章变化
框架:本章顺序没有调整
删除:旧教材中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部分的内容整体删除
新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修改:1.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分开讲解。
2.修改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直系亲属的表述,将"配偶亲关系"修改为"姻亲关系”
第三章变化
框架:本章顺序没有调整
删除:旧教材中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部分的内容整体删除
新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修改:1.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分开讲解
2.修改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直系亲属的表述,将"配偶亲关系”修改为"姻亲关系”
新增: 1.票据业务、银行卡、支付机构、银行账户占比
2.基本存款户存款人种类添加13境外机构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概念
4.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交易的处理,共5个
5.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
6.针对风险等级的例题
7.增加手机银行的段落描述
8.新增条码支付
9.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种类、网络支付修改:开户核准与备案、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追索、银行卡账户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优化
第四章变化
框架:原教材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加了3个税种
删除: 1.税法要素由十个更改为九个,删除"税目"。
2.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旧教材第二节,税收优惠中免征增值税项目删除“2020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2020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展收入。"
4.删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新增: 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2.新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具体规定。
3.新增: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新增: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以电子发票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5.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增加内容: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修改: 1.纳税人销售旧货时,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井按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增值税小观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第五章变化
框架:章节框架.上无变化
删除: 1.删除了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规定
新增: 1.企业所得税部分,新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部分,对“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修改:1.企业所得税部分对公益性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对小型微利企业、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内容进行了调整个人所得税部分对“所得来源的确定""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
第六章变化
框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车辆购置税、关税移至第四章
删除: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规定中的企业改制重组内容
2.“印花税税收优惠”中特殊情形免税第20条股权转让免税内容
新增: 1.第一节房产税税收优惠相关内容;
2.第二节契税成交价格;
3.第二节奖税税收优惠情形;
4.第二节奖税征收管理内容;
5.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加了第5条;
6.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增加了第18条;
7.第十节印花税法律制度中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未列明金额时的计税依据"
第七章变化
框架:拆分税款征收于税务检查
删除:1.对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删除了“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的相关表述。
2.删除“发票适用的范围”“增值税发 票管理的特别规定”
3.删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关于“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的表述
新增: 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2.税务登记的内容;
3.应纳税额的调整;
4.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5.纳税信用管理;
6.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7.首违不罚制度。
修改: 1.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2.发票管理;
3.纳税申报的要求;
4.税款征收方式;
5.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第八章变化
框架:无变化
删除: 1.旧教材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中,书面形式删除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的表述。
2.旧教材第二节,社会保险概述中,删除“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在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展,期限为1年左右。”
3.日教材第二节,工伤保险概述中,删除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以及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的举例。
4.旧教材第二节,工伤保险中,删除了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表述。
新增:1.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教材中列示了9种情形),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3.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教材中列示了6种情形)。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教材中列示的7种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修改: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城居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为“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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